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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财经讯7月7日,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浙商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时间长达一年半。
2021年2月1日,刘炜入职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浙商基金”),入职后即参与管理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因职务便利知悉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交易有关的研究报告、投资策略、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
2021年2月24日至2022年9月5日,刘炜使用自有资金、利用“唐某卿”账户手机下单交易股票。其中,“唐某卿”账户共交易沪市股票41只,交易成交金额1972.55万元,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趋同交易股票2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1172.67万元,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56.1%,趋同交易金额占比59.45%,账户趋同交易亏损22.33万元;“唐某卿”账户共交易深市股票24只,交易成交金额1318.72万元,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趋同交易股票1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587.57万元,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54.17%,趋同交易金额占比44.56%,账户趋同交易亏损14.18万元。综合来看,刘炜利用“唐某卿”账户趋同交易合计成交金额1760.24万元,趋同交易合计亏损36.51万元。
2022年9月5日,刘炜被浙商基金暂停职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刘炜因职务便利知悉未公开信息,控制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此,刘炜提出申辩:第一,无违规操作的故意。由于未对境内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及全面了解,造成本次违法行为。第二,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趋同交易与基金的交易系同一时间发生,不存在个人账户在基金账户买入股票拉高价格后获益的情况。第三,未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第四,纠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资料等。第五,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第六,已采取纠正措施。包括出具承诺函、已完结所有个人相关的交易、辞去基金经理职务等。
以上申辩被证监会浙江监管局驳回:第一,刘炜作为基金从业人员,理应学习并遵守基金法律法规,不了解法律法规等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第二,非法利益获取情况、投资人经济损失情况、纠错态度、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已采取的纠正行为等,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及量罚时已充分考虑。综上,对刘炜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刘炜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刘炜被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责令15天内上缴罚款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