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维权,获赔2.18亿: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案

南方周末   2023-05-21 02:02:55

四川金象产业园内的三聚氰胺生产设备。(南方周末记者 蒋敏玉/图)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项被侵权的技术,在经过长达九年的维权后,权利人最终获赔2.18亿元,这刷新了知识产权案中,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判赔额。

这项“天价”技术是用于生产三聚氰胺(也称“蜜胺”)的。在中国,作为树脂、涂料、皮革加工的鞣剂和填充剂等产品生产中常用的化工原料,三聚氰胺生产长期存在运行周期短、能耗高、易堵塞、产品品质低的问题。

2009年,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烨晶”)攻克了这一技术难关。3年后,这项技术被一位离职员工泄露了出去。

从2014年开始,和大部分知识产权纠纷一样,北京烨晶母公司——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象”)踏上一场漫长的维权之路。四川金象先后向3级共5家法院提起诉讼,历经3次管辖权异议诉讼,5次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和2次专利权属纠纷诉讼后,迎来转机。

就四川金象及北京烨晶提起的侵害蜜胺发明专利权、技术秘密纠纷两案,2022年12月26日,最高法作出两份判决,要求包括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鲁恒升”)在内的三家公司,连带赔偿权利人2.18亿元。2023年3月31日,该案件入选最高法2022年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

但这条漫长的诉讼维权之路并未行至终点。

优于国内外水平

四川金象工厂坐落于四川省眉山市西侧,附近环绕着以“金象”命名的道路和建筑。产业园区占地正中是一根白色高塔,旁边围绕着几座由装置罐和管道构成的三四层钢铁设备。在其东南角,有两套三聚氰胺生产设备。

这套设备代表着四川金象最引以为傲的技术成果。在原料消耗、能耗、“三废”排放、运行周期等重要技术指标上,该设备所用技术均优于国内外主流先进技术水平。不仅将开机不间断运行时间从最多3个月提升至半年以上,还将单位产品的电耗由1060-1560千瓦时降至600千瓦时以下,综合能耗为国外先进技术的30%-60%。

技术由唐印一手开发。1997年,刚从一家大型三聚氰胺生产公司辞职的唐印,进入清华大学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在硕士导师、中国工程院院士金涌支持下,唐印计划对三聚氰胺产品的生产设备整体升级,并在全国范围内寻找有意转化科研成果的三聚氰胺生产厂家。

唐印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2006年,他遇到了初涉三聚氰胺领域的四川金象董事长雷林,二人决定在眉山落地年产量5万吨的三聚氰胺生产设备。同年4月,北京烨晶成立,唐印成为公司股东及经理。不久,北京烨晶同四川金象合资成立四川玉象蜜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玉象”),专注三聚氰胺产品生产。

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四川玉象先后投资1.6亿元,建设起两套年产5万吨的三聚氰胺技术改造项目。该项目创造了当时全球单套产能最高纪录。靠着这一技术,2021年四川金象的三聚氰胺实现年产能42万吨,产品消费量占中国40%,全球25%。

怀疑被窃取

但让唐印没想到的是,这套技术会被自己非常器重的前员工泄露出去。

作为北京烨晶成立后的第一批员工,尹明大在2006年7月进入公司担任项目工程师,主要负责管道设计工作,并被派驻到四川玉象进行技术指导。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加入北京烨晶前,尹明大曾在湖南省衡阳市氮肥厂工作,发表过五篇与三聚氰胺、合成氨等相关的技术论文。

“从学历和经历来看,他都是很不错的技术型人才,本科学历,长期在尿素厂工作,懂尿素、合成氨还有三聚氰胺技术。”唐印回忆称,尹明大加入公司后,自己曾将他当作核心技术人员进行培养,所有技术资料均对其开放。

莫玉馨是北京烨晶技术部副部长。2008年,莫玉馨到北京烨晶做技术员,负责三聚氰胺生产设备的设计。在如今的四川金象产业园区里,莫玉馨见到了早两年入职的尹明大。那时,后者已任四川玉象总工程师兼技术中心总监。

但两人的第一次见面就吵了一架,莫玉馨带来一份由唐印设计的技术改造方案,尹明大提出质疑,双方画图论证,最终唐的方案被采纳,“我感觉他比较自我,坚持己见。”

唐印回忆,自己也曾与尹明大有过当面争吵。2011年底,尹明大曾找到唐印,希望能将他的年薪由50多万提高到200万,“但当时公司董事长的年薪也没有达到这一水平”,唐印拒绝了。

2012年1月,已经坐上四川玉象副总职位的尹明大突然离职,且只交还了一台公司分配的电脑,并未按照规定交还工作期间的技术笔记、电子文档等涉密材料。“他表现出的状态不像是要走,还在跟进公司项目,劳动合同也还没到期。”莫玉馨和同事们都很讶异。

最高法判决书中提到,尹明大接受公安讯问时供述,早在2002年,自己就同宁波远东化工集团(现更名为“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厚承”)老总项文裕相识。2012年2月初,宁波厚承找到自己,请自己帮忙设计年产5万吨的生产线。

同年7月,项文裕再次找到尹明大,希望用200万换取四川金象的专利技术。不久,尹明大用一台随身的笔记本电脑,将全套技术资料拷贝给项文裕。

技术资料最终被国有上市企业华鲁恒升所使用。

2012年10月16日,华鲁恒升与宁波厚承、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现更名为“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安泰”)签订三方合同,由宁波厚承提供技术,子公司宁波安泰负责施工,共同完成三聚氰胺项目。

前述笔录显示,2013年7月至12月,尹明大对项文裕传回的图纸和现场设备进行过检查,并帮助华鲁恒升进行开车前的培训。

而唐印怀疑自己的技术被窃取,是在2014年4月30日,华鲁恒升宣布三聚氰胺项目生产线正式投产。唐印称,那段时间全国各地的产品经销商曾被邀请到华鲁恒升开会,会上曾有人询问工作人员技术是否可靠,对方表示项目所用技术和四川金象一致,提供人是尹明大。

为了确认信息是否可靠,唐印托人同经销商一起进入工厂内部拍下外观照片,“经过对比,两套设备外观一模一样。”

四川金象生产的三聚氰胺产品。(南方周末记者 蒋敏玉/图)

艰难诉讼

2014年8月18日,唐印到眉山市公安局报案,认为尹明大涉嫌受贿,想让公安机关调查尹明大的银行流水。唐印解释,“那时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尹明大出卖公司秘密,只能从其工作期间是否存在非法收入这一点切入。”

没曾想还真查到了。成都中院在判决书中提到,2014年9月前后,华鲁恒升的三聚氰胺设备出现故障,找到尹明大前去帮助解决,后者提出,要先将之前承诺的报酬兑现,宁波厚承遂向其个人银行卡上汇入95万元。

从非法收入这一线索入手,眉山警方随即掌握了尹明大出卖公司秘密的证据。2015年2月5日,尹明大在湖南衡阳接受调查。现场扣押的笔记本电脑中,存有名为“5万吨三胺”的文件夹,其中又包含“华鲁”“四川玉象”等多个子文件夹。

2016年3月起,就尹明大泄露技术一事,四川金象、北京烨晶先后向眉山中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都中院等多个法院提起诉讼。

但这条诉讼之路走得并不顺利。

2016年,向眉山中院提起诉讼期间,尹明大、华鲁恒升、宁波厚承、宁波安泰四被告多次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交其他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即山东德州、浙江宁波或湖南衡阳。

单是管辖权的争议,就耗时一年有余。2017年,眉山中院、四川高院、广东高院先后作出裁定书,将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移交广东高院审理,同年8月15日,四川金象向眉山中院提交撤诉申请,又向设有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成都中院提起诉讼。此后,四被告再次向多个法院提交侵害技术秘密案的管辖权异议,均被驳回。

证据保全也是一个难点,这是证实几家企业技术是否相似的关键。

成都中院判决书中写明,在该案还未撤诉时,眉山中院曾试图进行证据保全。华鲁恒升、宁波安泰、宁波厚承均认可其持有被控侵权的技术图纸、资料等,但拒不提供。其间,华鲁恒升还曾组织企业保安等工作人员采取围堵、派车封路等方式阻碍法院工作人员进入。

广东高院的判决书中同样提到,华鲁恒升曾辩称,其怀疑眉山中院工作人员与原告存在“同吃、同住、同行”情况,有权拒绝“违法证据保存”,另外,华鲁恒升以保护自身商业秘密为由,“明确拒绝甚至激烈反对法院到现场勘验”。

2016年8月3日,眉山中院发出决定书,认定华鲁恒升严重妨害民事诉讼,处以罚款80万元。不过,眉山中院和广东高院最终依旧没能进入华鲁恒升的工厂。

认定侵权

“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制于不清楚对方企业实际生产使用的设备状况,我们没有办法破解对方确有侵权这一难题。”四川金象代理律师、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明飞认为,一份华鲁恒升的《安全评价报告》成为打破僵局的关键。

三聚氰胺生产设备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2012年12月28日,项目建设过程中,德州聚安特安全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实地查看、调研,结合委托方华鲁恒升提供的图纸资料等,撰写《安全评价报告》,并向山东省德州市安监局提交备案。

一审过程中,广东高院将《安全评价报告》同四川金象于2013年获得的“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技术”专利进行对比,认为报告内容可信度高、证明力强,对比发现华鲁恒升所用方案确有侵权。

而在成都中院审理的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中,新出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也发挥了作用。

首先是举证难度大大降低。2007年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曾规定,当事人指控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长徐卓斌曾撰文称,“由于绝大部分直接证据掌握在被诉侵权人手中,让权利人证明被诉侵权人获取商业秘密的途径和手段,对其是较高挑战。”

而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举证责任的分配得到调整。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假如权利人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举证,达到初步证明、合理表明的程度后,再由对方当事人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在论证“四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金象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这一问题时,成都中院引用了相关条款。

与此同时,在认定华鲁恒升被诉侵权的方案信息与四川金象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实质性相同时,成都中院引述最高法2020年9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提到,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程度、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是否容易辨别两者区别,以及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在用途、使用方式、目的、效果等方面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等属于认定因素,在对尹明大电脑中查到的资料与四川金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对比后,认定侵权行为确有发生。

2021年12月27日,广东省高院、成都中院同日作出判决,要求华鲁恒升向原告方支付共计1.3亿元的侵权损失及维权开支,宁波安泰、宁波厚承两家公司就其中45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尹明大承担150万元的连带责任。

此前一个月,眉山中院已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尹明大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刑5年6个月。

广东省高院、成都中院判决送达后,原告四川金象、北京烨晶及被告华鲁恒升、宁波安泰、宁波厚承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金象、北京烨晶将赔偿请求提升至1.21亿和9800万,并要求华鲁恒升销毁侵权蜜胺生产系统。华鲁恒升则认为原告方未遭受损失,原审赔偿数额较高。

仍困在纠纷中

2022年12月26日,最高法同日对两起案件作出宣判,全额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由被告方3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这让该案成为中国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山东高院民三庭四级高级法官张金柱曾对山东高院2019年受理的904件二审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分析,发现高达98.8%的案件权利人均主张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2021年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边仁君也分析过结案时间在2014—2018年的9896个专利侵权案件,发现法定赔偿适用比例高、赔偿数额低是普遍现象。

张金柱认为,造成这一结果的一大原因是,损害赔偿配套制度不健全,无论是权利人损失还是侵权人获利均需要由权利人提供证据,取证难度非常高,最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

与大多数案件不同,“蜜胺案”中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均将侵权获利作为确定赔偿的依据。通过对公司公告的营收占比情况、同行业产品毛利率以及公司年报营收等数据进行计算,最高法认定,在2014年4月30日至2020年6月10日间,华鲁恒升侵权行为的合理利润在2.57亿-4.36亿元间。折算后,原告请求数额没有超过利润,得到法院支持。

二审判决也支持原告销毁生产系统这一主张。法院要求华鲁恒升销毁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资料。

2023年5月4日至8日,南方周末记者曾多次拨打华鲁恒升、宁波安泰、宁波厚承三公司电话,其中华鲁恒升、宁波安泰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案件信息,宁波厚承公司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公开通报中,最高法提到,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保护了原告方中外合资企业和高新技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既体现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态度,也传递了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国有和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态度。与此同时,案件判决中有关共同侵权和连带责任认定、赔偿额计算、销毁侵权载体等判决思路也值得类似案件参考。

但四川金象仍困在专利申请权权属和商业秘密纠纷中。南方周末记者查询发现,2018年5月29日,尹明大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两个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经法院认定,这两项技术申请权归于北京烨晶。

四川金象技术中心黄张林介绍,除尹明大之外,宁波厚承也曾将四川金象所有的技术秘密提交专利申请。但公司无心诉讼,因此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将相关专利授权宣告无效。

2023年4月19日,就华鲁恒升等四被告侵害技术秘密这一案由,四川金象再次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要求4被告承担共计6亿元的连带责任。

唐印解释,前一轮争取到的诉讼赔偿只针对2014年到2018年底的损失,2019年至今的部分还未包含在内,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新修订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加大,“这部分的合法权益我们还会继续争取。”

5月9日,华鲁恒升发布涉诉公告表示,已收到四川高院送达的两份民事起诉状,公司将积极应诉,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方周末记者 蒋敏玉 南方周末实习生 赵襄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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