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张智全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一年来,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相关企业滥用个人信息等问题得到很大改善,但一些问题依然存在。比如,作为平台注册用户,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平台披露收集的个人信息及相关处理情况?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周某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的裁判结果对此给出肯定的答案。(11月23日《经济日报》)
这是一起涉及商家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典型侵权案件。从基本案情看,消费者周某某发觉自己个人信息可能被平台过度收集使用后,要求平台披露收集到的本人信息,平台置之不理,周某某无奈之下提起维权诉讼。法院判决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披露个人信息,实质是主张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被告应向原告提供其收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及其处理相关情况,供原告查阅、复制。
个人信息查阅权,是指个人向个人信息处理者请求查阅其个人信息,并以个人能够阅读的形式加以呈现。个人信息复制权,是指个人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为其提供所要求复制的其个人信息的副本。法律之所以赋予公民查阅、复制自己个人信息的权利,主要是为了防止信息收集者过度收集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从而最大限度为公民个人信息筑牢安全“防火墙”。
作为个人重要的法定权利,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理应得到充分保障。然而在电子商务领域,不少商家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后,只知道利用有余,而对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对消费者查阅复制个人信息的要求置若罔闻。长此以往,必然会放大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风险。
在上述案件的处理中,法院依法判决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平台充分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体现了司法旗帜鲜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价值导向,并给商家怠于履行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敲响了法治警钟。此案的判决,让公众对查阅复制权成为保护个人信息的利器有了更多期待。
一些电商平台对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懒于作为,主要源于该类侵权行为较为隐蔽不易发现,以及当事人在发现个人信息被侵犯后难以举证。同时,司法实践中此类侵权典型案例并不多见,缺乏必要的警示效应,也让商家对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滋长了侥幸心理。鉴于此,在消除消费者维权中的各种梗阻、激发消费者主动维权积极性的同时,还应以典型司法案例的警示威慑,促使商家主动把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的法律责任扛在肩上。
充分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对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意义重大。当越来越多公民个体能游刃有余地行使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个人信息收集者如若再我行我素,必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个人信息收集者唯有积极作为,主动在这方面履行法定义务,才是上策之选。
互联网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面临的风险更多,落实好公民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至关重要。此举既让公民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有了救济路径,又能以法律责任迫使个人信息收集者认真履行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可谓是一举多赢。期待司法机关、电子商务行业就如何落实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让查阅复制权成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利器。